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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着力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经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各科室和委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委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首问负责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委机关内设科室和委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咨询、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确认备案等公共服务事项,或人民群众来访、来电反映问题时,首位接待的工作人员必须负责办理或负责引导办理的制度。

第四条在委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设立首问责任岗位。委驻窗口工作人员为窗口首问责任人,机关第一位接待或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为机关首问责任人。

第五条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一)对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备案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对象),要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态度诚恳、积极热情、有问必答,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拒绝或拖办。

(二)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及时接办,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告知办结时间;指导服务对象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当场验明和明确告知申办者,并进行详细指导和说明;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服务对象引导至承办科室或承办人,并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对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

(三)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办理事项和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方式、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四)对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五)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的紧急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委领导报告。

(六)凡接到报省、州材料的通知,接通知人为首问责任人,必须在通知所规定的一半时间期间进行督办,办理时间在5天以内的必须每2天进行督办,办理时间在10天以内的必须每3天进行督办,办理时间在15天以内的必须每5天进行督办,办理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必须每周进行督办,如耽误材料报送,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另按照州政府办要求,各类文稿自接到起草通知之日起,至文稿使用(印制、上报、下发、会议等)之日一半时间内必须报送州政府办公室,如:71接到通知,需于710使用(上报、下发、会议等),则需在75日前将经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后的纸质、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第六条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服务对象。

第七条凡在接待或承办事项中因态度恶劣引起纠纷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查实,将按本委《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州纪委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委机关和参照执行的委所属事业单位履行首问负责制度情况实施监督、考评。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避免拖延办理时间,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经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是指委机关各科室、委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咨询、受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备案等公共服务事项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本委《服务指南》、《办事指南》和办理事项流程图,明确职能职责、办理机构、办理事项、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联系方式并在办公场所和州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须当场验明并告知申报者,详细指导和说明。做到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材料不齐全其办理时限从申报人补正材料当日起计算。

第五条办理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确认登记、备案的,或者不属于本委或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服务对象,送达书面告知之日即为办结时限。

第六条委机关各科室、委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应建立限时办结的接转件登记簿,详细记载接件时间、转件时间、责任人、办结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在提交要件齐全、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委机关相关科室要明确审批时限,按时办结,及时转送委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第八条对职责范围内的事,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告知办结时间,并及时向委领导报告情况,保证在限期内办结。

第九条办理事项需要依法经过评审、审批、听证、检测、勘察、鉴定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

第十条服务对象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到服务窗口办理的,其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视为按期办结。

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或予以答复需延期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结时限。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将按本委《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科室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本委各项制度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经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委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责任追究制是指对委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本委其他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执行力、公信力和经委对外形象,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委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损害发展软环境建设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经办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委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州纪委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州纪委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对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被投诉的科室和个人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过错行为,依据情节和后果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委分管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予以行政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调整分管工作;构成违纪的,按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所分管科室人员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行为,多次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或值班时间擅自离岗、上网聊天、看电影、炒股、玩电脑游戏等,或者作风粗暴、刁难服务对象等现象的;

  (二)所分管科室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对已经明确取消、撤销和废止的项目,仍进行审批的;

  (三)所分管行政事项应当进入州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擅自决定不进入或假进入的;

  (四)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的;

  (五)越权审批、以权谋私的;

  (六)所分管科室未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脱钩,致使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力从事审批、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科室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对科室负责人、岗位责任人予以行政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科室负责人、岗位责任人调离或者责令辞职、辞退;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申请事项应当受理、审批而不予受理、审批,或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对办事者办理事项进行推诿、拖延或者刁难的;

  (二)违法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审批许可费,或者非法设立有偿咨询服务的;

  (三)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准确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其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

  (四)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办事者出具书面凭证的;

  (五)应当给予服务对象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六)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的;

  (七)应当按办事程序请示或报告委领导而未及时请示报告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故意拖延或拒绝依法给予办事者补办手续的;

  (九)工作时间或值班时间擅自离岗、上网聊天、看电影、炒股、玩电脑游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追究。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服务对象礼金、物品、宴请和参加由服务对象支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等;

(五)对上级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转办的投诉件,不认真查办,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六)不执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监察建议的;

(七)其他应当从严追究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对象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州纪委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对署真实姓名投诉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告知投诉人,听取其意见。

  第十二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有权向委机关提出申诉或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